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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师范学院 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7-05 来源:后勤管理处 浏览:2555

    长师院发〔202159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1628

     

     

     

     

     

     

    长江师范学院

    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令〔2018〕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渝办发〔201012号)《上级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173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手续的补充通知》(渝教建〔2017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委直属公办高校基本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渝教建发〔20191号)《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建维修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维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以及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涉及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量清单编制、专项检测等)。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基建维修所有项目。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五条 校园建设处根据国家、重庆市和涪陵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招标相关工作,审计处负责委托编制清单、预算和确定最高限价。

    招标文件审批会签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项目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编制,校园建设处进行业务审查后,经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复查通过后,报分管基建维修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实施。

    (二)项目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编制,校园建设处进行业务审查后,经审计处、财务处、法制办等部门复查通过后,报分管基建维修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施工类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维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中的施工类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涪陵区发改委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按审批意见办理;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中的施工类项目按《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服务类项目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招标;专项维修项目、零星维修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中的服务类项目按《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管理办法(修订)》(长师院发〔202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造价、审计等服务单位选择,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基建维修项目,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学校委托校园建设处建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选择方式是由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在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代理费由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财务处与抽取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谈判确定。

    第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发改委批准立项。

    (二)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二)施工图已完善(零星维修除外)。

    第十条 基建维修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清单和最高限价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清单和最高限价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最高限价须进行一编一审,确保限价的准确性。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符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基建维修工程投标。市外企业应当在重庆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交纳购买招标资料费、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单位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投标或中标资格。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开标时,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六条 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接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七)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一)经批准的校内公开招标,由学校在涪陵区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二)经批准的邀请招标,由学校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三)在涪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和评标办法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排序并当场宣布评标排序结果,中标单位排序结果在长江师范学院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第一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5日内,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非法获取标底的;

    (四)无故弃标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限价、泄露评标定标过程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长师院发〔2019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学校授权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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