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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师范学院 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1-07-05 来源:后勤管理处 浏览:2425

    长师院发〔202158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1628




    长江师范学院
    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确保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防止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53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设计、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的变化,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原则。

    第四条 学校所有基建维修项目涉及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工程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或者不满足规范(包括地方建筑应用技术规程)要求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四)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或者市场上没有货源的,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调整的;

    (五)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节省投资的;

    (六)应水利、环保、文物保护、军事设施以及地方职能部门要求,以及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七)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多项;

    (八)在建工程中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九)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实施工程变更的。

    第三章 工程变更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重要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重大变更是指:增减工程造价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是指:增减工程造价预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较大变更是指:增减工程造价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四)一般变更是指:增减工程造价预算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基建维修工程中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重大变更项目,由党委常委会研究,院长审批。

    (二)重要变更项目,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院长审批。

    (三)较大变更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由院长审批。

    (四)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一般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分管院长审批;

    2、金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基建维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金额在0.2万元(不含0.2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五)在工程实施中,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超出概算价10%以上的,报项目原立项审批部门审批,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受理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进行工程变更:

    1、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2、因施工单位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工艺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3、因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4、未经审批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交

    工程变更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提出,应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该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施工图设计。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征询原设计单位意见后,也可通过招标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基建维修管理部门除按本规定进行审批外,还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单》由提出变更的单位申请,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形成工程变更文件。

    参与工程变更论证人员及实际变更情况见证人员,应在变更论证报告或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经论证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遵守“论证—报批”程序,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实施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工程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所有工程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无书面确认的变更,视为无效,不得实施,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四)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失职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基建维修管理部门应要求过失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长师院发〔201617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江师范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项目名称


    提出变更单位


    负责人

    日期



    对工程的影响

    质量

    造价

    工期




    变更主要内容及理由: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意见

    现场代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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